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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邱硕与邱孝启、刘金燕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硕,邱孝启,邱建国,刘金燕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865号原告邱硕,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邱孝启,男,1930年3月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邱建国,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金燕,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硕诉被告邱孝启、邱建国、刘金燕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白春山调解,书记员胡志鹏担任记录,原告邱硕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硕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硕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 启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