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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旭锋与蒋月华、季慧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旭锋,蒋月华,季慧芹,大丰市泓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旭锋,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代理人唐亮、朱晓燕,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月华,男,汉族,1973年4月5日生,公司法人,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季慧芹,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大丰市泓盛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49440-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蒋月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旭锋与被执行人蒋月华、季慧芹、大丰市泓盛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