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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锦泉、许节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泉,许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徐锦泉,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许节华,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锦泉与被执行人许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锦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