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亚光与被告东宁市梦瑶果菜超市江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光,东宁市梦瑶果菜超市江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858号原告:孙亚光,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江南三区4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洪喜,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市梦瑶果菜超市江南店,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物价综合楼1层5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亚光与被告东宁市梦瑶果菜超市江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孙亚光于同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孙亚光承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