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印平与被执行人仲雪丽、杨树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印平,仲雪丽,杨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宋印平,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合乐村。被执行人仲雪丽,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南五东三路东。被执行人杨树伟,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合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印平与被执行人仲雪丽、杨树伟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大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