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董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董现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428号之一原告:张凤莲,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董现礼,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张凤莲与被告董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凤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凤莲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