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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董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董现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428号之一原告:张凤莲,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董现礼,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张凤莲与被告董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凤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凤莲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