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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俊与平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85号申请执行人宋俊。被执行人平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923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平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勇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宋俊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5元,申请执行费6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平勇在2017年7月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宋俊借款2000元(已给付),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再偿还剩余借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750元,案件受理费34.5元,申请执行费61.25元,由被执行人平勇负担。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