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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婉琴、江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婉琴,江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何婉琴,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江国新,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何婉琴与江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婉琴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国新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国新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婉琴案款1074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438元,执行费1692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婉琴如发现被执行人江国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