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淑荣、王显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71号蔡淑荣、王显国:申请执行人蔡淑荣与被执行人王显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显国已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款5179.9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院作出的(2005)安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