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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淑荣、王显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71号蔡淑荣、王显国:申请执行人蔡淑荣与被执行人王显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显国已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款5179.9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本院作出的(2005)安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