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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温臣影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臣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终26号原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臣影,女,1971年5月2日出生于双鸭山市,汉族,个体理发店业主,住双鸭山市尖山区。2014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延禄,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臣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黑05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温臣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温臣影及其辩护人徐延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被告人温臣影上诉称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也提出相同辩护意见。二审审理期间,温臣影申请撤回上诉。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侦查过程存在严重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敬坤审判员  钱吉臣审判员  王桂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嘉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