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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02民初18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昌图县兴民玉米芯加工厂、王某某所有的房屋及土地、车辆。现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查封财产暂时不能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松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