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069号原告朱某,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雇佣我为其承包的306国道硬化路面工程劳动,工程结束后,被告欠我工资款35000元,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为我出具欠据一枚,该欠款被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5000元,支付18个月欠款利息3780元,并支付以后欠款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张某雇佣原告朱某为其承包的306国道硬化路面工程劳动,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5000元,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欠款被告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劳动,所欠工资款事实清楚,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给付时间无法律依据,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工资款35000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徐沛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