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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隋治杰与曲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治杰,曲宗强,王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隋治杰,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曲宗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建敏,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治杰与被执行人曲宗强、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