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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志标、卢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标,卢春香,卢基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卢志标,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春香,女,1976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基材,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志标与被执行人卢春香、卢基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45000元。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