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希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希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希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上诉人山东希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希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办公地均在邹平县,并无其他办公地或分支机构。涉案欠条及争议标的物均发生于邹平县。被上诉人依据欠条提起诉讼,属普通民事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易查清事实;本案非合同纠纷,即便考虑合同履行地因素,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系邹平县,一审认定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没有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本案应由山东省邹平且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属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承租人为:山东希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0号万达广场x-x-x室;加盖有上诉人公章的房屋租赁合同,据此主张合同履行地为青岛市市北区。上诉人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合同履行地并非青岛市市北区的证据。故原审认定涉案劳务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市北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鉴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纪蓬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