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彭乃福、陈明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乃福,陈明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乃福,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武,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上诉人彭乃福与被上诉人陈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乃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与上诉人彭乃福确认,其确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乃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洁审判员 侯文飞审判员 仇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