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作虎与母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虎,母国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2民初848号原告:刘作虎,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告:母国栋,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原告刘作虎与被告母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作虎、被告母国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作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车辆租赁协议,母国栋返还车牌为×××力帆X60越野车(价值64000元);2、母国栋支付租金7200元并承担租金直至返还车辆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刘作虎与母国栋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母国栋租赁刘作虎所有的车牌为×××力帆X60越野车一辆,双方对租金、交租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定后,刘作虎依约交付车辆。母国栋未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刘作虎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支付已产生租金。母国栋辩称:×××力帆X60越野车现在由我占有、使用。租赁协议是开发票的那天同时签订的,王山福在场。车是我的,车款我已经付清。因我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不能以自己的名字上户。我和刘作虎商量,以他的名字上户,他同意了。我们商议用刘作虎的名字办一次购车按揭贷款,套出按揭款给我使用,事后我给了刘作虎3000元好处费。后刘作虎把按揭款支付给王山福(售车人)。我代刘作虎清偿了两个月的按揭款3600元。×××力帆X60越野车的售车合同由刘作虎签订、登记车主为刘作虎,但我认为实际车主是我。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2月26日,母国栋与刘作虎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刘作虎将×××力帆X60越野车租给母国栋使用,每月租金1800元按时打到刘作虎的银行卡,如母国栋未按时付租金,刘作虎有权收回车辆。协议签订后,×××力帆X60越野车由母国栋占有、使用。母国栋未支付租金,代刘作虎清偿按揭款3600元。以上事实有刘作虎提交的协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收缴款票据、车辆年检发票及刘作虎与母国栋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刘作虎与母国栋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母国栋有义务支付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2016年12月26日)至起诉之日(2017年4月26日)共产生租金7200元,母国栋代为清偿的按揭款3600元应予抵销,应支付租金数额为3600元。因×××力帆X60越野车仍由母国栋占有、使用,母国栋应承担租金至返还车辆止。母国栋未按时支付租金,刘作虎有权解除合同。母国栋辩称其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庭审中双方认可售车合同系刘作虎签订,按揭车贷为刘作虎办理,刘作虎将车款支付于售车人王山福,登记车主为刘作虎,因此对母国栋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刘作虎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协议,母国栋返还车牌为×××力帆X60越野车本院予以支持。刘作虎请求母国栋支付租金7200元,本院在36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刘作虎与母国栋签订的租赁协议,母国栋返还刘作虎车牌为×××力帆X60越野车;二、母国栋支付刘作虎租金3600元并承担租金至返还车辆时止;三、驳回刘作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刘作虎已预交),由刘作虎负担40元,母国栋负担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运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瑞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