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建华林泉、李冬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林泉,李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林泉,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李冬玲,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林泉、李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6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做出还款计划,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