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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东坡与罗怀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坡,罗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坡,男,汉族,生于1943年7月1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罗怀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张东坡与被执行人罗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云09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怀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东坡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怀军外出下落不明,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村中属贫困户。现申请执行人张东坡申请司法救助70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张东坡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救助条件,应给予7000.00元执行救助金,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朱 琼执行员  杨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