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传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传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054号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新强,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赵传干(赵小撵),男,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传干(赵小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豆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