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0703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谈友明与邓学兵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友明,邓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03执保272号申请人:谈友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被申请人:邓学兵,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关于申请人谈友明与被申请人邓学兵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谈友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学兵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9.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谈友明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96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向世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