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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双方所有的西边的三间瓦房及院落归被告占有使用,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若被告未按期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则上述房屋(西院)归原告占有使用,原告于2017年1月31日前给付���告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现在居住使用的西边三间瓦房及院落归执行人占有使用。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的分割,不具有执行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杜某关于(2015)铜茅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韩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