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何德福、大连嘉昱食品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福,大连嘉昱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013号原告:何德福,男,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大连嘉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姚家村姚西街518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学。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福诉被告大连嘉昱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福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何德福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福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