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美叶与林勤、肖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叶,林勤,肖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美叶,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勤,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肖咏,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林美叶与被执行人林勤、肖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美叶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闽0304执1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勤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xx区xxxx路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gc040132、土地使用权证号:荔集用(2002)字第200017号】。现由于该房地产被本院(2016)闽0304执933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林勤、肖咏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