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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安启与李玉陆、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安启,李玉陆,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498-1号申请执行人熊安启,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执行人李玉陆,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华,女,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熊安启申请执行李玉陆、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熊安启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2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永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