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海英、姚海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朱从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英,姚海刚,朱从科,魏以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341号原告:姚海英,女,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姚海刚,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渊源,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龙,男,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朱从科,男,199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魏以年,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海英、姚海刚与被告朱从科、魏以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