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孔玮与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71号原告:孔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阳元街74号。负责人:赵永飞,该局局长。原告孔玮与被告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栾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