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淑英对常海鹰申请诉前财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英,常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15号申请人:张淑英,女,1958年7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常海鹰,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张淑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赵旭已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元及担保人刘鑫磊所有的思域牌小型轿车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海鹰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