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孙立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孙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何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立国,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执行人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