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飞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飞,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花园镇。上诉人王飞为与被上诉人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2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飞上诉称,王英提交法院的《借款合同》无效,原审法院依据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王飞住所地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英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到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是王英,故本案应由王英住所地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已经可以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不应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其它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飞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春审判员 娄战英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