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某银行诉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侯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036号原告:某银行,地址:黑山县黑山镇中大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孔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黑山县励家镇。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黑山县黑山镇。系该行职工。被告:侯某,男,满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