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盈佳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盈佳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672号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黄妙福。被告:浙江盈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荡王头村。法定代表人:陈彩莲。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盈佳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