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钟涛与刘荣观、陈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刘荣观,陈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5134号原告:钟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荣观,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陈土梅,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钟涛诉被告刘荣观、陈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285.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荣观于2016年10月19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借款人如发生欠息,出借人可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且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借款交付给被告刘荣观后,其归还了11275元(含4期利息)。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土梅应对被告刘荣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荣观、陈土梅未答辩。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刘荣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荣观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共24个月;还款方式为分24个月偿还,每月偿还等额本金,按月结息,每月还款日为10日;借款人如发生欠息,出借人可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且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实际于2016年10月27日提供借款60000元给被告刘荣观。被告刘荣观借款后归还过11275元本息(其中本金6714.85,利息4560.15元),尚欠本金53285.15元,利息偿还至2017年2月26日止,此后不再偿还过本息。原告委托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为追索本案借款提供法律服务。另查明,被告刘荣观与被告陈土梅于200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荣观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刘荣观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确认被告刘荣观偿还过四期款项共计11275元,其款项是支付借款前四期的利息并抵扣本金6714.85元,对于原告自认且对被告有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荣观没有依约偿还之后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余下全部借款本金53285.15元及利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本金53285.17元,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刘荣观,并确认被告刘荣观偿还了2017年2月27日前的利息,故原告对所欠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2月27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请求被告刘荣观承担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是双方约定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的费用,原告未提供律师费发票证实实际支付的具体数额,鉴于其事实上已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刘荣观承担4000元律师费。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刘荣观与被告陈土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应共同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荣观、陈土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钟涛借款本金53285.15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2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荣观、陈土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钟涛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8.5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868.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涛负担8.55元,被告刘荣观、陈土梅负担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佘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