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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福深与韩昌冬、李丹、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深,韩昌冬,李丹,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759号原告:于福深,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韩昌冬,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丹,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张雷,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于福深与被告韩昌冬、李丹、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福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福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于福深负担,返还于福深案件受理费47.50元及邮寄费112.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