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福深与韩昌冬、李丹、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深,韩昌冬,李丹,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759号原告:于福深,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韩昌冬,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丹,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张雷,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于福深与被告韩昌冬、李丹、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福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福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于福深负担,返还于福深案件受理费47.50元及邮寄费112.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