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耀平与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平,李顺西,李华,济南顺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046号原告:陈耀平,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济南华夏鼎诚典当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盛,男,住济南市,系济南华夏鼎诚典当有限公司推荐。被告:李顺西,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济南顺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李华,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济南顺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顺西,经理。原告陈耀平与被告李顺西、李华、济南顺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耀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耀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陈耀平负担。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颜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