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祖余与陈献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余,陈献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351号原告:王祖余,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献江,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王祖余与被告陈献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祖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王祖余负担。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卢笑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