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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陈光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生,陈光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男,1954年4与1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陈光统,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执行张永生与陈光统民间借贷(2016)陕0523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申请将被执行人陈光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鉴于被执行人陈光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永生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