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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翟斋田与张国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斋田,张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149号申请执行人:翟斋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新院申请执行孙二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7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张治国审判员  刘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狄原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