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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继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鹏,路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孙继鹏,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路忠琴,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孙继鹏与被执行人路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454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继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路忠琴名下无存款,我院于2016年9月19日保全查封路忠琴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苑二区8号楼6层5单元602号房产(查封期限: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但因是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于2017年7月10日查封路忠琴名下×××号车辆。申请执行人孙继鹏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路忠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