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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滑县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李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276号原告滑县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天下城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郭涛,职务董事长。被告李贝,女,汉族,1988年2月4日生,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银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滑县银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