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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刘金明申请执行林旭华、周雪梅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明,林旭华,周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明。被执行人:林旭华。被执行人:周雪梅。刘金明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林旭华、周雪梅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旭华、周雪梅银行存款4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45万元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45万元财产。需要续行控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控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