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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学臣与王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臣,王政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818号原告:蔡学臣,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大连公务段工人,住瓦房店市。被告:王政东,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工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宁,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学臣与被告王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学臣撤回对被告王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学臣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曲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