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学臣与王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臣,王政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818号原告:蔡学臣,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大连公务段工人,住瓦房店市。被告:王政东,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华亿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工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宁,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学臣与被告王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学臣撤回对被告王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学臣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曲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