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明、四川金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四川金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金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中街8号1幢1单元5层10号。法定代表人:汪斌。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明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3342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金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