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贺昌龙与韩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昌龙,韩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11号原告:贺昌龙,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韩建忠,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贺昌龙与被告韩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昌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昌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昌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贺昌龙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