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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贺昌龙与韩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昌龙,韩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11号原告:贺昌龙,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韩建忠,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贺昌龙与被告韩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昌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昌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昌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贺昌龙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