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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223王民杰与林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华军,王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华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民杰,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沭阳县。上诉人林华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7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4月24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上诉人林华军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17年4月16日由王树荣代收。开庭审理前,本院经与林华军本人电话联系,林华军承认收到传票,但称本人在扬州不能参加庭审,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林华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林华军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林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华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上诉人林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兵审判员  孙权审判员  万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邻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