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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卢永飞与陈彦社、高爱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飞,陈彦社,高爱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989号原告:卢永飞,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范县。被告:陈彦社,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高爱青,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地税大厦西侧。原告卢永飞与被告陈彦社、高爱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卢永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永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卢永飞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