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海龙与被执行人唐胜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海龙,唐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83号申请人:蒙海龙,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唐胜强,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蒙海龙与唐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38015元)中,被申请执行人唐胜强经过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戴祖庆审 判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