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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莫仲明与申请人四川威远鑫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执55号莫仲明:你与申请人四川威远鑫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江仲裁委员会(2016)内仲裁字第0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鑫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四川威远鑫南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内江仲裁委员会(2016)内仲裁字第01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3579元。联系人:周勇王航宇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