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韦作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作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65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作进,男,生于1987年7月14日,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因涉嫌犯���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作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481号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院梁猛、检察官助理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作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韦作进伙同一名叫“阿鬼”(身份不清,在逃)的男子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中对龙村小龙高速十二标段工地撬开停放在该工地的三台挖掘机的油箱,盗窃了油箱内的柴油。经称量,被盗柴油净重720公斤。经鉴定���涉案柴油价值人民币52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作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作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2、赃物已发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韦作进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作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韦作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本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韦作进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韦作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作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梁成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维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