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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绪强与徐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强,徐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49号原告:王绪强,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春利,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绪强与被告徐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绪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绪强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绪强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群 来源: